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0民申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东宁育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育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于,住所地**宁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华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华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市。
再审申请人东宁育泉砼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华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8)黑1024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东宁育泉砼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将欠款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宁育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宁育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春梅
审判员 张继凯
审判员 杨弘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