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902民初18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黑龙江**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