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华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902民初18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黑龙江**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辛黎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