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81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临江大街272号。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慎芳,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职员,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王春志,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迎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凤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王春志、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王春志、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于2022年7月22日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681执328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文龙
审判员 刘淑敏
审判员 周 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苑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