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81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王延刚,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职员,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执行人宋春兰,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凤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春兰在贷款完毕后,将该抵押楼房转卖给聂其艳,现抵押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经双方当事人商定,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待商定解决方案后,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临江市人民法院(2021)吉0681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文龙
审判员  尹晓军
审判员  郭 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