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81民初69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住所地:临江市临江大街**。

负责人:王丹,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刚,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临江市。

被告:***,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江市民主街4委**/div>

法定代表人:黄凤英,系该公司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撤诉。

因原被告和解解决纠纷,故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赵彦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颜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