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81民初69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住所地:临江市临江大街**。
负责人:王丹,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刚,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临江市。
被告:***,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江市民主街4委**/div>
法定代表人:黄凤英,系该公司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撤诉。
因原被告和解解决纠纷,故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赵彦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颜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