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81民初52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刚,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业,住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江,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临江市。
被告:***,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临江市。
被告:***,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临江市。
被告: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凤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被告***、***、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撤诉。
审判员 肖继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