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81民初990号
原告:***,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住吉*省临江市建国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住临江市建国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建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省临江市建国街。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省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