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81民初1344号
原告:***,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赵振和,扶余市三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扶余市公路建设总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潘德军,系主任。
诉讼委托代理人:韩俊峰,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系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徐波,男,1960年3月1日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诉被告扶余市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轶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