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602民初1417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浑江区。
被告白山市民生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江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德昌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2号。
法定代表人于昆。
原告***与被告白山市民生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
白山市民生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