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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北票市供电分公司、第三人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381民初2228号
原告:*化学,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继炜,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北票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街三段2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104号。
法定代表人:闫德建。
原告*化学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北票市供电分公司、第三人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化学负担。
审判员*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