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裴丽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81民初895号
原告: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全一,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裴丽荣,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原告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裴丽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公告费600元,由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2501元,退还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郑蓉菲
审判员  王立君
审判员  潘 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