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81财保4号
申请人: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系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申请人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7处不动产:1.不动产权证:临房权证花乡房字第00**××**、面积767.16平方米;2.不动产权证:2016000×××2号、面积538平方米;3.不动产权证:0000×××2号、面积87.7平方米;4.不动产权证:0005×××1号、面积2,007.54平方米;5.不动产权证:0005×××2号、面积335平方米;6.不动产权证:0005×××3号、面积590.55平方米;7.不动产权证:2020000×××3号、面积145.8平方米(保全金额为上述不动产剩余价值中的3,493,000.00元)予以财产保全。担保人赵亮、杜威威以其夫妻共同共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辆品牌:玛莎拉蒂,车牌号:吉F3××**)及担保人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混凝土泵车一辆(车辆品牌:三一牌,车牌号:吉F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7处不动产:1.不动产权证:临房房权证花乡房字第00**××**、积767.16平方米;2.不动产权证:2016000×××2号、面积538平方米;3.不动产权证:0000×××2号、面积87.7平方米;4.不动产权证:0005×××1号、面积2,007.54平方米;5.不动产权证:0005×××2号、面积335平方米;6.不动产权证:0005×××3号、面积590.55平方米;7.不动产权证:2020000×××3号、面积145.8平方米(保全金额为上述不动产剩余价值中的3,493,000.00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赵亮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辆品牌:玛莎拉蒂,车牌号:吉F3××**),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混凝土泵车一辆(车辆品牌:三一牌,车牌号:吉F3××**),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