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源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宁夏基正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卫市宏源绿洲林业有限公司、中卫市林业生态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转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夏民商初字第102-1号
原告宁夏基正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卫市宏源绿洲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卫市林业生态建设局,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宁夏基正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卫市宏源绿洲林业有限公司、中卫市林业生态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蒲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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