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01民初5233号
原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58X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市黄联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西昌市黄联关镇土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0174693511XR。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西昌市黄联关镇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女,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西昌市黄联关镇人民政府干部。
原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黄联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2.00元,减半收取计4471.0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