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民终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佚,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民身份号码:51040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5201611682605。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920191111689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58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董事、办公室负责人。
上诉人**佚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23)川041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41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