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秦开民初字第1230号
原告秦皇岛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住秦皇岛市。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现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女,现住河北省沧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秦皇岛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