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宁执字第66-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方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辉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青海鹏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侃,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汇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青海鹏汇工贸有限公司、青海汇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宁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青海鹏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欠款1348000元、违约金169600元及律师费43528元。青海汇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9058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鹏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青海鹏汇工贸有限公司、青海汇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了60万元,但未全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青海汇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中扣划执行款项1021174.38元(其中购车欠款748000元、违约金169600元、律师费4352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058元、保全费5000元、逾期利息23736.52元、执行费12251.86元)。以上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剩余款1008922.5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宁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