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汇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与青海汇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701民初390号

原告**,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汇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胜利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汇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需要补强证据后再行起诉,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29.67元,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4529.67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更 铁 加

审 判 员 诺布才仁

审 判 员 徐 文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尕松才仁

书 记 员 弋 振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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