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701民初390号
原告**,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汇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胜利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汇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需要补强证据后再行起诉,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29.67元,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4529.67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更 铁 加
审 判 员 诺布才仁
审 判 员 徐 文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尕松才仁
书 记 员 弋 振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