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坤元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坤元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明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106民初39468号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坤元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公司”)诉被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利、高艳红,被告北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1955元的问题。现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最后一笔款项143910元被告系于2019年11月18日支付,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被告已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应适用上述合同中关于被告逾期支付服务款项时,每逾期一日向原告偿付合同总金额3‰的滞纳金的约定。但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而上述约定的滞纳金标准明显过高,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依法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3173元(143910元×30%=43173元)。原告要求超出上述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之间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439100元(479700元/年,共3年)。服务目的为保证附件中所包含设备和数据库的正常运行。硬件维修为维保清单范围内硬件设备免费维修、更换。货款支付为正式签订合同,乙方提供核心设备备品备件清单,甲方在收到业主当年度的首笔款项后,向乙方支付当年服务费用的30%,即143910元。合同正常履行6个月后,经甲方出具运维服务验收情况说明后,甲方在收到业主当年度的第二笔款后,向乙方支付当年服务费用的40%,即191880元。运维期满后一个月内,经甲方出具运维服务验收情况说明后,甲方在收到业主当年度的第三笔款后,向乙方支付当年服务费用的40%,即143910元。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三年,服务地址为朔州市财政局。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服务款项时,每逾期一日向乙方偿付合同总金额3‰的滞纳金。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已支付完毕涉案款项,最后一笔款项143910元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支付完毕。根据合同关于被告逾期支付款项时,每逾期一日向原告偿付合同总金额3‰的滞纳金,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至付款日即2019年11月18日,共逾期297天,每天应付4317.3元。原告认为上述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故将违约金调整为71955元。被告亦对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违约金没有意见。
一、被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坤元保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173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坤元保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8元,由被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林 吉 人民陪审员  刘彬山 人民陪审员  吴文龙
法官助理王茹 书记员陈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