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5308号
原告:上海绽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洁,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音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伟荣。
被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潘利华。
原告上海绽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音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绽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绽音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绽音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绽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白婷婷
书 记 员 韩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