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信华博远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3314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5执165号
本院依据于(2016)新0105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信华博远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执行费50元。 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洁
书记员  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