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任昌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芳兰,该公司法务专员。
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6,982.75元(不含执行费195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4执56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  玉  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