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瑞菊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异29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朱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佳,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刚,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瑞菊,女,1952年4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
被执行人:山东煜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西镇史家店子村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瑞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公司)与山东煜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鑫智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电力建设公司申请追加李瑞菊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力建设公司称,本公司与煜鑫智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0)新0102民初9531号民事判决。现因煜鑫智能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李瑞菊作为煜鑫智能公司股东,并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追加李瑞菊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煜鑫智能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21日本院对电力建设公司与煜鑫智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新0102民初9531号民事判决:一、解除电力建设公司与煜鑫智能公司2020年9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煜鑫智能公司返还电力建设公司交付的定金570万元;三、煜鑫智能公司支付电力建设公司违约金180万元;四、煜鑫智能公司支付电力建设公司律师费347,650元。以上款项合计7,847,650元,由煜鑫智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判决生效后,煜鑫智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11月3日电力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21)新0102执8838号。执行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中天恒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21)新0102执8838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煜鑫智能公司登记档案显示,煜鑫智能公司2016年5月注册成立,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瑞菊,认缴出资1亿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登记档案没有李瑞菊出资实缴到位的相关资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煜鑫智能公司系李瑞菊认缴出资1亿元,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执行中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瑞菊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电力建设公司申请追加李瑞菊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李瑞菊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李瑞菊对山东煜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马 新 平
审判员 刘 文 欣
审判员 贾  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力菲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