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买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289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朱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买买提,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买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民特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买买提给付申请执行人***买买提款项9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2执28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阿不都维力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比 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