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冠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延边冠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延边太阳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冠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道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兰孝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庆丰,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太阳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延边冠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太阳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吉2401民初2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太阳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边冠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000元;2.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执行费1432元)。申请执行人延边冠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太阳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1月15日、1月28日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延边太阳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少量网络资金、无证券、无保险信息、有车辆信息。本院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名下无公积金信息。2020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保764号之一执行裁定,一、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风神牌轿车(车牌号为×××)的车籍手续,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的车籍手续,期限为二年。2021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47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wx.tenpay.com内存款127.33元(实际冻结18.9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同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471号之二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wx.tenpay.com内存款18.99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2021年1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8.99元。同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47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延边太阳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2021年1月2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延边冠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延边冠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李 伟
执行员 李一博
执行员 杨鸿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龙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