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4035号
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石头山工业园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8960835XH。
法定代表人:贺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宝、张世有,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阳街道办事处云南归海创业园2号楼1456室,2号楼1458室。
法定代表人:吴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40元,减半收取计7970元,由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