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31民初1461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禄丰县。
被告:***,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禄丰县。
被告: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向前村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10569888556。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王丽丽
审判员 白世珍
审判员 李玲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