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5民初1944号
原告:***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南羊街道办乡鸭湖春华苑38号商铺3楼。信用代码:91530125MA6QLGN9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云南海归创业园2号楼1456室、14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105698885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晖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晖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227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袁 兵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