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三木工程机械租赁部与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3民初5787号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三木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徐州市东方瑞龙广场G126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城南商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三木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云南新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市云龙区三木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市云龙区三木工程机械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云龙区三木工程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为1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