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国诺唯铸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3726号

原告: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溪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37338532P(1-1)。

法定代表人:覃照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兴进,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宁国**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NY2GD0F。

法定代表人:肖君彩,经理。

原告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铸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于2020年11月6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婷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王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