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溪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37338532P。
法定代表人:覃照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滦平县众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红旗镇桥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88204262Q。
法定代表人:刘畅。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县众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881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皖1881执恢1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谈德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汪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