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718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伟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312民初3718号
原告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伟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原被告之间签订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并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时支付货款。被告未支付所欠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过原被告举证质证,可以确认被告仍欠原告剩余货款244572元,故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44572元。被告抗辩其不应承担律师费,但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做了明确的约定,违约条款属于清理条款,即使原被告双方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也不影响原合同违约条款的适用,故被告应承担原告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煤造气特种阀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成套特种阀门及相关配套配件和服务,合同总价为6570000元,合同第8.8条约定由违约一方承担守约方支出的调查、诉讼、律师代理等法律费用。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最后进行了一次结算并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剩余货款894572元分期还款,于2019年12月15日前付清。被告仍拖欠原告244572元货款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形成本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煤造气特种阀门买卖合同、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徐州伟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4572元,律师代理费13000元,合计257572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4元,减半收取2582元,由被告徐州伟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吴岳
法官助理 吴玮 书 记 员 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