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41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孔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延线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关于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4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河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