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阳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1281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3号楼1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415803331P
法定代表人:孔杰,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节、郭金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美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滨河北路与京宛大道交汇处向北200米售楼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90200304K
法定代表人:胡玉洪,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与被告私下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0元(已减半),由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靖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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