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保15号
申请人: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415803331P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孔杰
被申请人:河南博雅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余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83715936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解放巷5号楼3层302室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河南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1)豫070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新乡市平原路55号新时代广场博雅星座1层105室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史平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