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孔杰。
被执行人: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鼎盛大道南、青铜西路西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蒋柏根。
关于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1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2、2021年1月25日、1月23日、4月12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一处。
本院对申请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7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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