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财保1号
申请人: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415803331P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孔杰
委托代理人:刘长栓、吴承家,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博雅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83715936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解放巷5号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余光
申请人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博雅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平原路55号新时代广场博雅星座1层105室房屋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1883310.82元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博雅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平原路55号新时代广场博雅星座1层105室房屋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红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泽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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