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3民初12357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孔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豫一路北、百尚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蒋柏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想,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辉,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节、郭金梅,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想、马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10.638万元,并赔偿原告自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损失,利率按照年利率6.98%暂计至起诉时为11.7万元,共计122.338万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郑州百荣世贸商城(3区)酒店、写字楼、物业用房、宿舍部分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对双方2015年1月签订的《郑州百荣世贸商城(3区)酒店、写字楼、物业用房、宿舍部分施工图设计合同》予以变更、增加设计内容和设计费用(4号楼)。补充协议约定增加总价款为26.528万元并约定过来付款节点及相应付款数额。之后,原被告又签订了《郑州百荣世贸商城(3区)酒店、写字楼、物业用房、宿舍部分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三)》,约定2、3#楼施工图修改设计费为130万元。并约定了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原告依约履行完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应于2018年11月1日支付设计费6.638万元,于2019年3月28日支付设计费71.5万元,于2019年6月16日支付设计费32.5万元。但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节点支付设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
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设计费110.638万元没有异议,但对利息有异议。根据双方2015年1月7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约定,其中第4.2款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通知;4.4款约定,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未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案原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向被告发出任何书面通知,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的利息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乙方,设计人)与被告(作为甲方,发包人)于2015年1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协议约定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为郑州百荣世贸商城(3区)(酒店、写字楼、物业用房、宿舍部分),建筑面积暂定为26.48万平方米;协议第九条4.2内容为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第九条4.4内容是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施工图设计费总额暂定为696.402万元。2017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郑州百荣世贸商城(3区)酒店、写字楼、物业用房、宿舍部分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对双方2015年1月签订的《郑州百荣世贸商城(3区)酒店、写字楼、物业用房、宿舍部分施工图设计合同》予以变更,增加设计内容和设计费用(4号楼),约定总价款暂定增加人民币26.528万元,并对设计费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后原、被告又签订了《郑州百荣世贸商城(3区)酒店、写字楼、物业用房、宿舍部分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三)》,约定2、3#楼施工图修改设计费为130万元,并约定了设计费的支付方式。被告认可尚欠原告设计费110.63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诚信地全面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被告认可尚欠原告的设计费110.638万元,故支持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0.638万元。因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原告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被告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若原告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被告未支付,被告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向被告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0.638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10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余额7905元,退回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曌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