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03民初331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院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415803331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博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解放巷5号楼3层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83715936。
法定代表人:张余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洁,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