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厚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厚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执行人:湖北厚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大坝村11组。
法定代表人:李晓敏,总经理。
本院执行***与湖北厚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2019)鄂2827民初2559号。
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伦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