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天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卓弘科贸有限公司与济南铁路天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4101号
原告:济南卓弘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宰淑媛,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铁路天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西路**神思科技园研发生产楼**楼**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卓弘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铁路天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卓弘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卓弘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