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荆门市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22民初1091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门市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关帝路141号弘泽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942412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同上),男,汉族,1962年6月19日出生,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沙洋县拾回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荆门市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