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2民初1092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琼娥,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洋县金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后港镇宋湖一路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582475363N。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湖北维思德(荆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荆门市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关帝路141号弘泽家园2号楼205、206。
法定代表人:胡志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兵,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沙洋县金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荆门市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740元,减半收取计43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文飞
人民陪审员 王纲泉
人民陪审员 周森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