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402民初4487号
原告商丘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平原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6638K。
法定代表人郭松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健卿,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北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04184061207。
法定代表人牛超,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乾,学校职员。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强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原、被告双方协商,2001年11月20日、2003年11月4日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建设的京港1-4号家属楼土建及安装工程,被告支付了绝大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80万元未支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0万元,庭审中原告将工程款数额变更为718400元。
被告辩称:经结算拖欠原告工程款718400元属实。但施工合同是学校代表家属楼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家属楼业主,工程款应由家属楼业主支付,学校不是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2001年11月20日、2003年11月4日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建设的京港1-4号家属楼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建设,被告支付了绝大部分工程款。至2018年1月经商丘市第一中学委托,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核,作出《商丘市第一中学京港家属区决算造价审核编制报告》一份,经审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18400元。原告诉至本院,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718400元未予支付,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系施工合同相对人,且被告已支付绝大部分工程款项,现被告辩称主体不适格,不应支付下余工程款,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丘市第一中学支付原告商丘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8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4900元。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