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拟稿校对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716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13联排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3875564G。
法定代表人:王利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平原县源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共青团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986741774。
法定代表人:崔荣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崔荣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德州市平原县共青团北路。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做出(2021)鲁0305财保7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平原县源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崔荣程追偿权纠纷一案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平原县源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崔荣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萌萌
签发拟稿校对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716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13联排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3875564G。
法定代表人:王利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平原县源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共青团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986741774。
法定代表人:崔荣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崔荣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德州市平原县共青团北路。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做出(2021)鲁0305财保7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平原县源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崔荣程追偿权纠纷一案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平原县源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崔荣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