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源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平原县源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999号
申请人: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13联排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3875564G。
法定代表人:王利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平原县源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共青团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986741774。
法定代表人:崔荣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崔荣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德州市平原县。
申请人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原县源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崔荣程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原县源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崔荣程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