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财保266号
申请人:***,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春江花园337-101。
申请人:邓伟,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韩玲,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刘琦,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12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574869M。
法定代表人:胡晨浩,董事长。
申请人***、***、邓伟、韩玲、刘琦于2022年9月1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邓伟、韩玲、刘琦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9月15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以利于执行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悦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