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自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630号
申请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12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574869M。
法定代表人:胡晨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燕,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自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资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自贸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鹏湾路45号综合办公楼308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D7F2A86。
法定代表人:祁玉楠,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自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自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等额的相应财产。申请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自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等额的相应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