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542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4号楼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NRFQ90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12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574869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13元,减半收取计25606.5元,由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