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方园林工程公司

***、青岛四方园林工程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03民初5801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四方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上饶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16378516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四方园林工程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四方园林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08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9日9时许,原告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鲁BDQ××××号小型轿车沿重庆南路北侧匝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桥下时,路边树木枝杈从树木上掉落,砸在鲁BDQ××××号小型轿车顶部,致鲁BDQ××××号小型轿车顶部及前挡风玻璃受损。该树木属于被告管理,被告应承担原告车辆受损的全部责任。原告报警后,受损车辆停留在一汽大众青岛元盛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维修至2021半年4月8日。因原告车辆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该事故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还造成了营运损失。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赔付了维修损失,拒绝赔偿原告的经营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四方园林工程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9日9时许,原告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鲁BDQ××××号小型轿车沿重庆南路北侧匝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桥下时,路边树木枝杈从树木上掉落,砸在鲁BDQ××××号小型轿车顶部,致该车顶部及前挡风玻璃受损。该树木属于被告管理,该事实由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因原被告就修车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直到2021年3月22日原告才将受损车辆送往一汽大众青岛元盛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始维修,并维修至2021年4月7日。期间被告已将车辆维修费用16118.71元付清。因涉案车辆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该事故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还造成了营运损失,因原告双方对营运损失达不成调解意见,原告具状起诉来院。从事故发生至车辆维修完毕期间共30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管理的树木因被告管理不善,致使路边树木枝杈从树木上掉落,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鲁BDQ××××号车辆系营运性质的网约车,由于事故造成该车的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的停运时间为30天,根据青岛市出租车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该车每天停运损失为300元,停运损失合计9000元(300元/天*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四方园林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停运损失90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承担5.5元,由青岛四方园林工程公司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